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近日发布《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工作的通知》,明确将锆、铪、钛、锰等8种战略性矿产纳入重要矿产资源管理,旨在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监督水平,确保生态环境与能源资源安全双赢。
通知强调,加强建筑用砂石和石英砂等矿产资源管理。为解决勘查储量不足引发的纠纷,明确砂石土
矿业权出让前需达到勘探程度。同时,明确石英砂矿山企业将原材料交予其他石英砂矿山企业加工的,视为履行了石英砂深加工的义务,符合海南省有关政策要求。此外,通知还解决了非法
采矿与非法取土等行为混淆的问题,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。
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方面,通知要求深化管理,结合近年来相关政策文件和储量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薄弱环节,在新增资源量、储量年度报告、闭坑储量、评审备案等方面强化省厅的指导和监督。为有效衔接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,将锆、铪、钛、锰、钽、镓、萤石和晶质石墨8种战略性矿产资源纳入海南省重要矿产资源进行管理。
通知还强调,加强矿产资源开采治理和监督管理。市(县)主管部门需重点监管矿山“边开采、边修复”情况,及时移交安全、违法、污染等问题线索。矿山企业需按年度制定并落实修复计划,确保费用合理使用。针对政府原因或特殊情况导致的开采受阻问题,通知也给出了明确处置方式。
为提高矿产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水平,通知提出严格核实“三率”指标,对不达标企业责令整改。以绿色矿山建设为引领,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,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。支持建筑用石采矿权人优化矿产品结构,符合条件可转产饰面石材并增缴收益。采矿权人还可在规定范围内按需扩大开采规模。
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的这一举措,不仅提升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,也为保障生态环境和能源资源安全提供了有力支持。未来,海南省将继续优化矿产资源管理,推动矿产资源开发的现代化进程。